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

在评价期内管理制度创新成果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