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