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