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