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