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对每位个人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对每位机构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对每位个人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对每位机构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