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