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