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