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与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与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