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