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第七十二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六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三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 第八十五条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