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