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