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