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