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