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