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