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