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三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