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