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