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