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