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