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编码共14位,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