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以下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由地(市)税务机关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