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就《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交换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