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