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