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