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年审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年审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