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销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