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