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