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