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隐瞒、包庇。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应当在调查处理后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第十三条 被追究部门或者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复查,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进行。复查、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部门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部门;办案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