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批评教育。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等措施。
组织处理。采取暂停执行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于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检察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刑事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对办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形追究责任,同时视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并开展专项整改。
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