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发出口头纠正通知;

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