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 5.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 二、 5.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二、 附则 (一) 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七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四) 相关刑法条文: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5.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