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 非法经营罪 1.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 猥亵儿童罪 1.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 (五) 开设赌场罪 1.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 (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 (七) 组织卖淫罪 1.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2)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4.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二、 附则

(一) 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七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四) 相关刑法条文: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