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4、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