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