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