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