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