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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7.

7.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1)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2) 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3) 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4) 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5) 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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