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7.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3) 7.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3) 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