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7.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5) 7.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5) 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审理上述案件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定分案、审判团队配备、诉讼程序运转、司法公开、新闻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 (4) 目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