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四、

四、 如何确定委派调解的期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实践中,确定调解期限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委派调解期限为可变期间,调解过程中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第二,委派调解期限可以适用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委派调解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同意,由人民法院依程序组织鉴定或者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委派调解期限。第三,委派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开展委派调解,应当编立“诉前调”案号,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案件分配至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时,应当尽量确保案号编立时间和材料移交时间一致。